全市检察工作动态
茂名市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扎实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时间:2018-03-23  作者: 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茂名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宗旨,牢固树立“权利救济和惩罚犯罪”并重意识,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推进年”为契机,积极有效地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切实增强救助工作合力,扩大救助工作社会影响力,最大程度发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权保障和司法人文关怀作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帮手”。

2017年,茂名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0件,决定救助2529人,发放救助金62.0248万元,分别是2016年的2倍、1.8倍、2.1倍、7倍,工作成效显著,被广东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2017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其中,周某光、许某珍申请司法救助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十大“精品案件”,周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被评为“优质案件”。

一、增强意识观念,坚持高位推进

(一)建章立制,精心部署。2017年初,茂名市检察院研究制定《茂名市检察机关2017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要点》,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全市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点,并召开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对《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进行重点讲解,切实加强对全市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各基层院结合地区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如茂南区检察院制定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化州市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为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领导重视,带头办案。为夯实司法救助工作基础,有效推进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院级领导率先垂范,带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协调社会救助事宜。全市两级检察院专职检委以上领导带头直接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占总办理数的24%,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控申部门的办案压力,同时提高了总体办案质量和水平。如茂名市检察院分管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刘戈副检察长办理的孙某申请司法救助案、茂南区检察院检察长郑硕成办理的周某芳申请司法救助案,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主动作为,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

(一)树立服务意识,畅通便民渠道。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意识,对于经初步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对象,主动联系告知申请救助的权利,积极指导如何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对文化水平有限,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申请人,允许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诉或与驻村律师协调,由驻村律师帮助拟写申请书及收集相关材料;对路途遥远或出行不便的申请人,干警主动上门或允许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收集证明材料有困难的,检察机关主动帮助调取。如茂名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友申请司法救助案,申请人因被故意伤害致重伤,自1998年一直瘫痪在床由其父母照顾,现在广西北海市居住,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其父母年纪大出行不便,承办人主动两次远赴北海到申请人家中走访核查情况,并积极联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茂南区新华街道办、执行法院等单位协助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切实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彰显为民情怀。

(二)树立宣传意识,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知晓度。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全市两级检察院注重主动宣传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高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晓度。如茂名市检察院通过单位外墙宣传栏、“茂名检察”微信公众号将司法救助的条件、需提交的资料等进行宣传;化州市检察院以每月定期的下乡活动为载体,接访干警结合典型案例及工作指引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该院办理的彭某东申请司法救助案,就是通过下乡宣传获得的线索。彭某东领取救助款时,称赞道:“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救助规定的及时宣传,我才知道国家有一项解困群众的司法救助好政策。”

(三)提高效率,建立救助案件快速专办机制。为确保经审查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能够高效、及时得到救助。茂名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起救助案件快速专办机制,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救助周期,实现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办理的阮某某等人申请司法救助案,从申请到决定救助只用了三天时间,真正做到及时救助,最大程度发挥救助作用。

三、整合资源,着力打造最强救助合力

(一)强化内部协作,夯实全院救助“一盘棋”思想。全市两级检察院建立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牵头,侦监、公诉、民行等业务部门参与的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制定《关于切实有效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通知》,建立各业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保持信息互通,及时发现在批捕、起诉、民行等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依法将其纳入救助轨道,发挥救助工作的实效性。2017年,侦监、公诉等部门共向控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供司法救助线索11件,经筛查符合条件予以救助7件。

(二)上下联动,增强工作合力。积极探索两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模式,加强对全市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调度,对费用缺口大、检察机关一级救助难以缓解实际困难的被救助人,积极实行上下级检察机关联动共同救助,让受助者依法获得最大限度帮助,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去年,全市检察机关采用两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方式办理司法救助案3件,其中办理的李某友申请司法救助案,通过茂名市检察院和茂南区检察院两级院联合救助,最终为李某友申请到15万元的救助金,是茂名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最大额的个案救助。

(三)积极牵头,合力搭建全方位救助平台。一是畅通救助线索来源渠道,加强与政法委、信访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深挖案源,落实司法救助工作扶危济困、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今年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4宗救助线索来源于政法委、街道办等单位部门提供。二是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需要给予社会救助的,与当地的民政部门、乡镇基层部门、妇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协作,积极引入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救助等救助形式,多措并举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如茂名市检察院与电白区检察院联合办理的麦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案,除决定给予麦某某5万元救助金外,还因案施策,积极拓展社会救助,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政部门解决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入户和低保问题,同时发动检察干警捐衣助物,切实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

四、提升实效,巩固救助成果

(一)适时救助,化解社会矛盾。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注重将司法救助工作与息诉工作充分结合,探索“双轨”办案机制,对原案处理适当,申诉人家庭困难,诉求具有合理性而又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结合公开审查、司法救助等方式,力促案结事了。如办理的郑某全、陈某霞等人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申诉人均因被故意伤害致残,生活困难且没有及时得到合理赔偿,而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满提出申诉,后经予以司法救助,申诉人全部同意息诉息访,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主动回访,彰显检察温情。司法救助款发放到位后,办案部门还定期通过电话或组织干警到被救助对象居住地进行回访,全面了解掌握救助对象的生活现状,对特别困难的对象制定后续帮扶措施,耐心为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动态关注司法救助效果,及时巩固司法救助工作成效,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理念。2017年以来,通过电话或上门的方式对决定救助的25件国家司法救助案的申请人均进行回访,回访率达100%,其中上门回访12件。

(三)宣传报道,扩大司法救助工作的影响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全市检察机关除着力办好案件外,还注重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发挥“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电视台、报纸的作用,大力宣传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成效及典型案例等。如制作了“司法救助暖人心扶危济困解民忧”、“司法救助 传递检察温情”等多期微信作品;办理麦某某司法救助案、孙某司法救助案,在发放救助金和回访时,邀请茂名电视台记者一同参与;在茂名日报刊登李某友司法救助案的相关事迹。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初衷和司法人文关怀,传播司法正能量,切实提高群众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