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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检察院、团市委联合会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19-05-27  作者: 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茂名市检察院、团市委联合会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建立以“一门受理”为途径,突出“四个重点”工作,以“五项机制”为保障的合作模式,构建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一、一门受理

盘活、用好已有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建本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库”,由共青团组织联合检察机关共同指导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服务机构为窗口,“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工作及委托提供的相关社会服务,并接受同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指导,逐步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联合或委托同级团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项目化运作为载体,支持和引导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供亲职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困难救助等专业服务。

二、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不断提高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共青团要建好本级“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库”,加大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力度,加快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被害人救助、社会调查、社会救助、安置帮教、观护矫治、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等工作。

二是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共青团组织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关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转化边界,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临界干预机制。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健全基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四是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推动整合完善非刑罚处罚、治安处罚、未成年人干预等措施,构建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

三、五项机制

一是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共青团组织与检察机关定期召开会议,就合作事宜通报情况、共享信息、总结经验等。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共建共享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逐步建立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干部交流、挂职、兼职常态化机制,每年在全市共青团组织和检察机关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实现相互挂职锻炼,为共青团组织与检察机关相关干部队伍的合作履职搭建平台。

二是建立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双向移转,有效介入和处置个案,加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共青团组织权益工作部门力量与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定期合作举办业务培训班,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工的业务指导,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社工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

三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要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相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和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

四是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适时制定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把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争取政法、法院、公安、财政、民政、教育、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政策支持。

五是建立合适成年人培训机制。借助共青团主导的志愿者网络,广泛动员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力量成为合适成年人,加强合适成年人队伍建设,定期培训合适成年人队伍,提升合适成年人的履职能力,支持共青团组织与检察机关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资源为合适成年人队伍提供必要的履职保障,发展壮大合适成年人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