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2021年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1-02-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市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文件(12)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2月6日在茂名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天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茂名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市委“1+4+6”工作部署,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强化司法服务保障

  担当有为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全力推进“六清”行动,起诉涉黑犯罪215人、涉恶犯罪171人。对曾某权、陈某球、刘某祥等多个重大涉黑组织提起公诉,有力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对涉黑及重大涉恶犯罪案件100%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把关,提前介入涉黑恶案件22件。促进“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起诉“保护伞”14人,认定涉黑现金7亿多元。深化“行业清源”,结合办案向金融、自然资源等重点行业领域发出检察建议书133份,均已回复整改落实。

  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起诉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350人。成功办理涉案70余人、金额达2151万元的“广西某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起诉涉农扶贫犯罪2。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应救尽救”,向56名生活困难的案件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01万元筹集发放扶贫慰问金56万元,推动建成精准扶贫项目“彭村星华商业街”,完成帮扶困难群众脱贫退出工作。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26。依法办理某铝锭加工厂非法填埋98吨固体危险废物案。

  全力配合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坚持自身防疫和依法履职两手抓两不误,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提前介入涉疫情防控犯罪39件,批捕涉疫情犯罪51人,起诉47人。立案查办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0件。向社会发布3批8个涉疫典型案例,收到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极效果。苏某聪口罩诈骗案等案件入选全国、全省检察机关涉疫典型案例。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助力复工复产。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涉疫情案件信息和疫情防控知识562条,书写抗疫故事检察篇章。

  倾力服务“六稳”“六保”打好经济保卫战。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起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307人。茂南区检察院连续2年被评为全国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2人获评有功个人。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少捕慎诉慎原则,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和业务骨干人员依法不批捕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109人,不起诉43人,促成刑事和解4件。对主动投案自首、全额退缴税款的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戴某耀走私普通货物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受理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51件,已办结59件(含旧存)。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欠薪犯罪案件10件。批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8人,起诉5人。督促有关部门为336名劳动者追回欠薪1124万元。与市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挂点服务重点民营企业168家,到企业开展法律宣讲37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83次,提出意见建议61条,均被采纳。

  二、在推动四大检察发展中维护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推动平安茂名建设。批捕各类刑事犯罪4420人,不批捕1378人,起诉5108人,不起诉 1092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办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30件。纠正漏捕194追诉漏犯158漏罪78项。发挥“两法衔接”作用,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32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9人、撤案25人。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102份。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42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3件法院审结14件30人,其中,改判67人,发回重审416人。依法开展刑事执行监督。针对超期羁押等问题向法院、看守所等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106份,均获及时回复并纠正。摸查财产刑被执行人1175人,督促法院立案执行429人,执行到位金额1593万。清理纠正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57人。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358件,监督纠正执行不当292人。核查社区矫正人员1935名,监督纠正脱管漏管收监执行14。市检察院获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考评全省第三名。依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97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00。帮教涉罪未成年人139人,心理疏导105人。推动设立全市首个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中心。开展线上线下“法治进校园”宣讲活动72场次,覆盖全市110多万中小学生。1人获评“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个人。疫情期间,制作预防性侵、校园欺凌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的专题法治教育课件,通过“检爱法治课堂”创新“法治进校园”方式,为学生上好“开学第一课”。依法开展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加强与纪委监委衔接协作,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受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线索61条,立案侦查33人。

  民事检察,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01件,办结54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提请抗诉6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40件,终结审查7件,法院已改判、撤销原判3件,促成和解2件。在办理陈某芳与茂名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促成双方和解,并针对案件反映的违规收费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受理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5件,办结2件。受理涉嫌虚假诉讼案件6件。针对法院部分案件超期审理问题,联合法院出台提高审判执行质效的补充规定。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1件,办结12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6件,均获采纳。对李某贞、车某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监督案,向省检察院提请跟进监督,获省检察院支持。

  做实行政检察,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8件,已办结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5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邓某不服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申请监督一案,在全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首次适用司法救助,有效实现息诉罢访。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积极关注民生实事,加强与法院和司法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摸排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线索10650条,已立案323件,办结131件。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薄弱点和风险点,发出个案检察建议6件,类案检察建议7件,法院及行政机关回复采纳13件,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司法局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域行政执法监督12次,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守护人民美好生活。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开展工作。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9条,立案139。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123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0件,行政机关及时履职并到期回复8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件。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办理环境资源领域案件99件,对污染整治工作进行回访督导27,督促复绿造林570亩,清理河道48公里,关停、整治污染环境企业5,守护绿水青山、蓝天碧海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27件,督促行政机关查处不合格食品近14吨、不合格药品价值70多万元,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围绕地方特色创建公益保护新名片。创造性开展“公益保护一院一品工作,加强山、水、湖、海生态环境保护。云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保护“四个一工作模式被人民日报客户端采用推广。在全市较大古树群落设立古树名木公益保护示范林,促进创建森林城市、传承古驿道文化、建设最美乡村深度融合。上线运行“茂名检察公益诉讼举报随手拍”微信小程序,提升内外监督合力。联合玉林、吴川、阳西等地检察关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协助机制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落实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推动窨井盖安全问题整治,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开展丢荒耕地综合治理专项检察工作,督促农村丢荒耕地复耕4230亩,促进稳定粮食生产,经验报告入选最高检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与退役军人事务局会签英烈公益保护意见,对英烈纪念设施保护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件并获纠正,用法律手段捍卫英烈尊严。

  在统筹推进改革创新中凝聚强大发展动力

  全方位开展“好心检察”工作。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托“乡间检察”工作网,深入基层检察联络点、综治联络点、禁毒帮扶点接访群众187次,受理群众反映问题58个,调处矛盾纠纷28件。排查信访积案7件,已全部结案。发挥“12309”服务大厅作用,处理群众来访3097人次,7日内程序性回复率达到100%。开展“送法进医院”专项活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召开检法联席会议,两院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量刑标准达成共识。深入剖析案件反映的行业领域监管漏洞,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70件。报送的反映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问题研判类信息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全罪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用尽用将适用范围拓展到所有类型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35744761人,适用率79.26%;提出量刑建议3151人,法院采纳3024人,采纳率95.97%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2484人,法院采纳2398人,采纳率96.54%;一审服判率95.96 %,有力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和谐。

  全领域推行检察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举办检察听证会32场,案件类型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媒体记者等各界人士参与听证126人次,有效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全程序引入“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着眼实体与程序公正,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切实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能力,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瘦身”,做到办案程序不反复、不折腾,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案-件比”从2019年的1.71优化至2020年的1.36,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同比减少41.7%,案件质效持续提升。

  四、在强化自身建设中磨砺忠诚干净担当品质

  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向省检察院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事项62次。对茂南区、信宜市检察院开展系统内巡察。

  持续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坚持党建引领,持续深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提高广大检察干警政治理论水平和政治能力。组织检察人员到党校、高校开展专业培训400多人次,选派干警到市中级法院、市生态环境局交流学习着力强化岗位练兵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压实司法责任和办案要求交叉评查案件654促使检察官提高自身司法能力水平。推进智慧检务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全面加强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全市检察机关获得全国、全省各类集体或个人荣誉21项。

  持续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全面落实《茂名市检察文化建设三年规划纲要(2018—2020)》,以“尚德尚法、为公为民”为理念,以“五大检察工程”为抓手,积极打造将检察历史、检察制度、检察理念、检察文学艺术与检察业务有机融合的先进检察文化,增强检察人员职业认同、价值认同和感情认同为检察事业培根铸魂开设“光荣榜”、评选“检察之星”“最美检察人”,树立争先创优模范标杆。兴修检察志、建造院史馆,传承检察精神和灵魂。通过出版茂名检察杂志、编辑论文集,强化理论研究氛围。布局检察文化全景楼,编印画册、年鉴,筹备举办书法、美术、摄影展,展示检察风采。

  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抓好人大审议意见、交办事项以及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的反馈落实,办理代表委员提案建议4件,主动走访人大代表725人次,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各类活动632人次。依法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709件、法律文书2782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16条,办结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521件,接待律师查询2688次。召开新闻发布会5次,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21次,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发布检察信息13590多条,及时推送热点案事件办理进展情况94件次,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自身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律监督不平衡问题仍需着力解决;二是面对新矛盾新挑战,检察服务保障水平仍需努力提高;三是面对新理念新思路,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仍需科学谋划;四是面对新职能新领域,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仍需加强培养。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坚定不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紧紧围绕中心大局,服务保障茂名高质量发展、推动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

  一是毫不动摇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道路。 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各项检察工作,以更优的检察履职努力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是积极主动服务党委工作大局。立足检察职能,精准服务“六稳”“六保”、沿海经济带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推动平安法治茂名建设。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三是忠诚担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民法典,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坚决惩治犯罪、尊重保障人权。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助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改善人民生活品质。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四是持之以恒锻造过硬检察队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政治责任,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敢于担当作为。发挥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尽责、提升专业素能。抓基层强基础,夯实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根基。深入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聚力新阶段,开启新征程。置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将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以时不我待的精神状态、舍我其谁的使命担当、建功有我的胸怀格局,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着力为茂名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有关用语说明

  1、“六清”行动:指对涉黑恶案件要做到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2、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源头防控。

  3、彭村星华商业街:2016年以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茂南区镇盛镇彭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历时五年,实现帮扶困难群众全部脱贫退出。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扶贫要“真扶贫,扶真贫”以及要‘输血’更要‘造血’”的指示精神,多次深入彭村村委会调研考察,精心谋划精准扶贫项目。根据彭村的地理优势,规划立项并建成“彭村星华商业街”。商业街于201812月动工,20208月竣工,建筑面积1944平方米,总投资431.2万元人民币。商业街的商铺租金全部用于帮助困难群众脱贫。

  4、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审查:指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5、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针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依法交付执行刑罚、病残孕等罪犯“收押难”“送监难”等刑罚执行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启动了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对本地已经核查出来的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案件逐案分析,并提出清理纠正措施,包括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案件,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仍羁押在看守所的案件,罪犯被撤销假释、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尚未收监执行的案件。

  6、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中心:茂名市未成年人“一站式”取证中心于2020917日正式落成并投入使用, 位于油城九路公安局大院东面原武警驻防点一楼,建设面积约为170平方米,分为四个功能区:接待室、心理辅导室、询问室、身体检查室,并设置独立院落,整体环境温馨、舒适。该中心交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和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共同使用。市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司法、卫健、残联、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了《茂名市构建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茂名市保护未成年人警务服务中心运行办法(试行)》《茂名市“一站式”询问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工作指引》。从场所管理、人员配备、询问方式、证据提取、帮扶救助等方面遵循“一站式”原则,切实提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减少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7、检爱法治课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在全省率先搭建与教育专线链接平台,用更灵活、广泛的方式协助学校做好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检察干警可以通过该平台对在校青少年学生开展远程法治宣讲和双向可视互动教学,内容涵盖预防校园欺凌、拒绝毒品侵害、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关于预防未成年人性侵以及基本法律常识等,帮助青少年培养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用检察人的爱心和关心为青少年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共同推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8、司法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的职权。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管辖”。2018年10月26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罪名,即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9、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1、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执行的一种,行政执行还包括行政裁判结果的执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12、公益保护一院一品:茂名市检察院为拓展公益保护范围,部署全市检察机关结合地方实际,打造各具特色公益保护品牌的专项活动。茂南区检察院在露天矿生态公园设立工作站,加强好心湖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电白区检察院围绕打造南海旅游经济带工作,在中国第一滩设立驻景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站,加强近海环境保护;信宜市检察院结合辖区内山岭资源丰富的情况,在广东省云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挂牌成立广东省首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工作站,首创“四个一”工作模式,人民日报、新华社、央广网、人民法治网、羊城晚报、广东检察等新闻客户端和媒体相继报道推广;高州市检察院着眼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与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就高州水库水质监测、周边环境整治等问题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化州市检察院联合有关机关对鉴江化州段开展水质、江面环境专项整治,加强鉴江流域环境保护。

  13、“四个一”工作模式:指在广东省云开山国家级保护区建立一个公益诉讼工作站、设置一个检察官办公室、聘请一批公益诉讼联络员、会签一份实施办法。

  14、“茂名检察公益诉讼线索随手拍平台”微信小程序:充分利用新媒体网络平台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微信平台开发“茂名检察公益诉讼线索随手拍平台”微信小程序,群众可通过该程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直接举报损害公益行为,进一步拓展检察机关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

  15、四号检察建议: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最高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从加强窨井盖管理、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16、乡间检察:2018年以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乡间检察”工作,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乡间村落,强化基层法律监督,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我市“乡间检察”工作经验被省委办公厅采用推广。 

  17、全罪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述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使认罪认罚从宽成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全国正式施行。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条件、当事人权益保障、司法机关的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

  18、检察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19、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项检察职能。

  20、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21、案-件比:简单说就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数。当事人被举报、诉至司法机关,或者将他人举报、诉至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后,对当事人来说,自己的“案子”到了公安、检察院或法院。公、检、法机关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办案过程中,都会把这同一个“案子”,在各自办案环节作为自己司法统计中的一个或多个“案件”。比如,公安机关立案后是一个“案件”,检察机关批捕该案又是一个“案件”,起诉该案,统计上又是一个“案件”,等等。无论经过办案机关多少程序环节、被统计为多少“案件”,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越重,司法感受也越为负面。最佳“案-件比”是1:1,即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司法评价也相对较好。在“案-件比”指标体系运行一年多来,我市检察机关尊重并把握司法规律,着眼实体与程序公正,要求检察官切实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加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力度,促进侦查机关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并严格规范适用退回补充侦查,在确保案件实体公正前提下,努力做到办案程序不反复、不折腾,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22、尚德尚法,为公为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院训。其含义是:尚德是百行之首,尚法是正心之基,为公是司法之核,为民是职业之本。

  23、五大检察工程:2018年1月17日,在第十二届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王天鸿检察长向大会报告工作时提出“五大检察工程”,即好心检察工程、阳光检察工程、明星检察工程、智慧检察工程、清风检察工程。

  24、三个规定:指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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