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
弘扬冼夫人法治精神,打造为民检察机关
时间:2018-03-27  作者: 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摘要]冼太夫人是中华民族史上不可多得的女中豪杰,她毕生致力于打击分裂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融洽,保障地方安宁,为岭南地区社会相对百年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本文将从分析冼太夫人的法治精神出发,结合我们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在新时代如何拓展检察公诉职能,切实保障民生。

[关键词]冼太夫人  法治精神  检察  民生

冼太夫人,文武双全,是六世纪时岭南杰出的政治领袖及军事首领,是中华民族史上不可多得的女中豪杰!冼太夫人毕生致力于打击分裂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融合,保障地方安宁,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推动社会进步。为岭南地区社会相对百年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史上杰出女民族英雄,是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光辉典范,自六朝梁陈至明清皇朝先后给予册谥,被称为“岭南圣母”,“女中奇男子,千古推为第一”。在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总理誉之为“中国巾帼英雄第一人”,2002年,江泽民主席视察高州市冼庙时,盛赞她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历史功绩,称她为“我辈后人永远学习的楷模”,功劳永垂史册。

一、冼太夫人法治精神分析

冼太夫人作为十多万俚人的首领,在岭南有至高无上的威望。其威望主要是施恩于民的结果,同时跟正确施“威”也有很大关系。这方面,我觉得她把握了两条基本原则:

其一,在法律面前铁面无私。《隋书》记载:“每共宝参决辞讼,首领有犯法者,虽是亲族,无所舍纵”。她的孙子冯暄,奉令讨伐叛逆陈佛智,因为是老朋友,按兵不进,冼夫人大怒,囚于州狱。这就是她在执法即施威中铁面无私的一个例证。

其二,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1、 对反叛朝廷、 分裂国家统一者, 坚决镇压;必要时,对首恶和死不悔悟的顽固者处以极刑;2、对反叛中的胁从者或悔悟者, 从轻发落,也可再用。如王仲宣、陈佛智谋反时,苍梧首领陈垣、冈州首领冯岑翁、梁化首领邓马头等人皆有响应,后来王仲宣败亡后,上述人等有所悔悟,冼太夫人采取宽容态度,还令他们继续领其部落。3、 对人民中的犯法者和违纪者, 一般采取教育方针,晓之以理或按乡规民约办理。

冼太夫人正是采取了这样的法治方式,执法如山、铁面无私,严惩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严重性犯罪,而对有悔改者、对人民则采取宽容的态度,宽严相济,既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又保障了民生,这应该就是她的法治精神的内核所在。

二、弘扬冼夫人的法治精神,拓展检察职能,切实保障民生。

恰如前面所分析的,洗夫人的法治方式是既惩罚了犯罪,又保护了人权和民众的生计的。我们作为一名检察人员,应该深刻领会这种精神,将之贯彻到我们的检察工作当中去,发挥检察职能,切实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服务,切实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

(一)强化和谐思维和民生意识,在执法理念上关注民生。
  民生在内涵上是指人民群众地生产、生活和与之密切相关地生存、发展环境以及条件。民生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民生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息息相关。

1、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执法为民,关注民生。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是人民群众接触法制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特殊渠道。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不但在诉讼过程中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只有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关注民生,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并落实到检察工作中,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保证国家的和谐、健康发展。

2、关注民生使履行检察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检察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只有心中装着人民,关注民生,才能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才能在工作中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通过自身的执法工作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觉,促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运行;也只有关注民生,检察机关才能紧跟时代的脚步,才能推动检察工作的创造性发展,才能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保障作用。

(二)发挥刑检职能,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重要的是立足刑检职能,加大打击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犯罪的力度,用办案的力度和成效来形成关爱民生、保障民生的强大声势,来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切实保障民生。
  严重刑事犯罪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对民生的最大威胁,很多刑事犯罪侵犯的就是人的财产权、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如果财产和生命都没有了,还谈什么“民生”呢?!因此,对那些造成群死群伤、危害面广、损失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不动摇,全面发挥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公诉职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给人民群众吃一颗安心生产和生活的“定心丸”。

三)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且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对达成协议的,依法不起诉。另外,除对轻伤害、交通肇事以及一些未成人犯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介入调解外,将宽严相济政策由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向其他犯罪嫌疑人延伸,由一般刑事犯罪案件向职务犯罪案件延伸,避免简单地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社会对立面,减少社会矛盾,修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

2、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子女是一个家庭的重心,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全部生活意义所在。然而,在社会转型与不断变迁的过程中,由于家庭、学校、社会以及青少年本身等一系列的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日益增多,一幕幕让人痛心、令人震惊的惨剧仍在继续上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增加的趋势。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实需要提起公诉,首先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对他们采取“寓教于审”的讯问、出庭方式,对未成年人循循善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未成年人在内心深处认罪服法;然后,组织家庭、学校等社会力量,了解未成年人平时的生活表现,如果未成年人平时表示较好,犯罪时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并且是初犯、偶犯,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了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既是对未成年人的关怀,更是对其家庭的关怀,让其家庭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感受到社会对其儿女的保护,因而抛开心理包袱,继续生产和生活。

3、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提高办案效率是现代诉讼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构成要素,它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也是执法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环节。一起案件,即便裁判结果公正、合理,但如果久拖不决、效率不高,必然严重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其裁判结果的公正、合理也难以彰显,最终导致影响司法公信力。因此,增强诉讼效益观念,简化诉讼程序,强化流程管理,保障当事人用最少的诉讼成本,包括经济、时间、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成本,实现自己的权利,尽快地从诉讼的缠绕、拖累中解脱出来,正是执法为民、关注民生的应有之义。

 (四)人性化执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笔者不完全同意这种说法,但是,法律确实要有人“情”!检察机关执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表面地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是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而是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执法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赋予,那么,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又怎么能对人民群众无“情”呢?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实施人性化办案举措,在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的前提下,以社会效果为最终目的,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积极保障人权,使犯罪人员真正认罪服法的同时尽可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如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办理林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林某被捕后其放养在深山的,一家人生活全部来源的37箱蜜蜂无人看养,全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某制造枪支只是为了个人的山野养蜂的安全,主观恶意不大,于是检察官们一方面依法办案,根据案情建议法院对林某进行轻判;另一方面联系林某的亲人,积极帮助其亲人在深山寻回了该37箱蜜蜂。林某得知后连夜给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写了一封信,感谢检察院的人性化执法,并表示安心服刑,争取早日回报社会。像这样办理案件,虽然检察官们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神,但是却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既保证的法律的权威性,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了被告人以及其家人的生产生活,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结合的典型。所以说,人性化执法更是关注民生的有效措施。

三、结束语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工作的永恒宗旨,民生工作是当前我们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检察机关既是民生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有力建设力量。为此,我们要时刻心系百姓疾苦,把民生作为全部工作的第一信号,作为安排部署工作的晴雨表,作为衡量公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为主旨,找准民生问题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弘扬冼太夫人的法治精神,不断拓展检察职能,做到在执法机制上保障民生,在执法效果上服务民生,真正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

                                

  (本文作者:钟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