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无理阻挠施工造成误工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时间:2020-08-21  作者: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无理阻挠施工造成误工费损失的行为

应如何定性

钟惠灵

 

一、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4日、7日,黎某以其家门前的道路出现不方便以及排水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不顾村长黎某乙和村委会干部黄某劝阻,先后两次到化州市江湖镇车木根村570乡道硬底化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通过扬言要殴打施工人员,多次关掉施工现场的总电闸,将一辆女装摩托车停放在搅拌机前面等方式,威逼施工人员停止施工,致使施工人员被逼停止施工2天,造成该工程承包人的误工费损失人民币1620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评析意见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黎某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通过非法手段解决自身问题的个人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了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破坏生产经营则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动机比较单一,目的性较强,就是以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来达到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在本案中,黎某到现场阻挠该村乡道硬底化建设工程施工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要求相关部门解决其家门前的道路出现不方便以及排水的问题,而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动机。因此,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符合“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法律明文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黎某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破坏生产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且该活动的价值必须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

在本案中,化州市江湖镇车木根村570乡道硬底化建设工程是化州市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工程,承包人广东省卓源建设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是正规的公司,承包人通过合法合规的招投标方式获得该工程,并与发包人化州市江湖镇车木根村民委员会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施工行为是合法的,并且是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黎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阻挠承包人施工,其行为造成了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并致使承包人遭受误工费16200元的损失,就是破坏了承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对社会秩序没有造成影响,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三)黎某实施了妨害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明确规定了毁坏机器设备和残害耕畜这两种行为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对象,对“其他破坏方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而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毁坏机器设备和残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对象不能仅限于述明罪状的内容。“破坏”事实上是一个多义词,既包括摧毁、毁坏等暴力有形的行为,也包括扰乱、妨害等非暴力无形的行为。且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对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无论是暴力破坏还是非暴力破坏,其法益都受到了侵害,故将“妨害”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符合刑法用语的含义。

在本案中,黎某通过扬言要殴打施工人员,多次关掉施工现场的总电闸,将一辆女装摩托车停放在搅拌机前面等方式,威逼施工人员停工。黎某的行为妨害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单位:化州市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