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非法占有客户押金是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时间:2020-06-28  作者: 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非法占有客户押金是合同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阮志强 张晓丽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自己经营的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福华路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工作期间,因个人投资失败欠下巨债,因此其在与售房客户签订合同时,约定收取售房客户押金,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后再予以返还押金。但在收取该押金后,林某某私自将房款用来偿还之前投资所亏,在约定退还押金时,以各种借口推迟退还押金,并在无力偿还客户的138150元押金后,于2018年5月将自己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关闭,逃匿到珠海市,后于珠海市被抓获。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这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资不抵债的情况,诱使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与其签订合同交付购房款押金,并在约定交付押金到期后,采取逃匿潜逃的方式逃避债务,因此其占有该笔购房款押金共138150元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收取被害人购房款押金的行为,属于被害人根据契约自愿交给其保管的财物,而且收购房款押金在房产中介行业中普遍存在,林某某依约拿到财物后将其非法占有,擅自处分,依约应当将他人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其行为涉嫌侵占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本罪在客观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针对本案案情,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林某某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因为炒股等投资导致其欠下巨债,其收取客户的房款押金目的就是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填补自己的亏损,但其已经连续多次收取到客户的押金不退还,实际上已证明其采用这种方式是没有办法在填补亏损的同时能够履行偿还客户房款押金的义务,但其仍然继续采用这种方式骗取客户的押金,甚至在无法客户追偿的时候选择了逃匿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可见,林某某在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林某某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其与客户签订的是房屋中介合同,收取的是客户的房款押金,但其隐瞒其资不抵债的实际情况,收取押金的目的是用于填补生意和炒股亏损,以签订中介合同的方式,掩盖其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诱骗客户“自愿”交付房款,引诱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

三、林某某在收受客户押金后逃匿,可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林某某在收取客户的押金后,并没有积极履行合同,收取的押金也不用于归还客户,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在其无力归还时,没有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关闭中介服务部,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外市,以逃避客户的催收,该行为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四、林某某对尚未到期的押金同样卷走潜逃,切断与被害人的任何信息联系,这就证明其在收取押金之前,根本就不打算退还,目的就是占有这些押金;

五、林某某作案过程并不是单独一次,而是连续的多次作案。之前骗到的押金不退还,仍然继续以同样的手段,骗取其他被害人的押金,这就充分证明了林某某目的不是收取所谓的押金代为保管,而是赤裸裸的占有,在收取押金之前,已经产生了强烈的占有押金的主观故意。

因此,笔者之所以认为定合同诈骗罪而不是侵占罪,主要在于林某某何时产生非法占有押金的时间节点上。本案林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错误处分财产,在收取押金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非法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侵占罪则是在收取押金之后,待为保管过程中,才产生非法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四、处理结果

因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林某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2019年5月22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情节与起诉书指控一致,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茂南区院不抗诉,被告人林某某不上诉。

                     作者单位:茂南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