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主人驾车撞死偷狗贼的行为如何定性(典型案例)
时间:2018-10-18  作者: 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黄某无牌摩托车到某市一农村偷狗,看见李某家有两条黄狗后,便使用麻醉针作案,在偷完狗准备驾车离开时被狗主人李某发现,李某要求黄某将狗放下,黄某却威胁李某说“你敢追,我就拿毒针射你”,随后驾车扬长而去,李某立刻驾驶小车追了上去,在一转弯的三岔路口,李某驾驶的小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后因其伤势过重在送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二、分歧意见

对于李某驾驶车辆撞死黄某的行为定性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见二:李某为了报复偷狗贼,开车撞死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意见三:黄某在偷狗过程中被李某发现,并使用毒针威胁李某不敢反抗,转化为抢劫,李某为了使自身的财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黄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意见四:李某驾车追逐,是为了拦截黄某,取回财物,但李某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不会撞死黄某,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案发现场属于农村道路,李某驾驶车辆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所以不属于交通肇事。

2、李某的主观故意问题。李某为了追拦黄某,驾车追逃,在转弯的三叉路口,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减速想停车,李某本意识想踩刹车减速,但错把油门当成刹车,并且躲闪不及,才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失控倒地,李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所以不属于故意杀人。

3、李某的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实施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为条件,而以排除社会危害性为目的一种行为,在本案中,偷狗者黄某只是口头威胁并没有动手,而且在威胁后就扬长而去,更不存在准备动手的主观意图,而狗主人李某在没有遭受攻击的情况下选择开车追逐并撞死偷狗者黄某,明显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了。

4、李某驾驶车辆具有过失。李某作为一名驾驶员,应当意识到驾驶小车追逐摩托车会有危险,而李某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撞死黄某,并且李某驾驶车辆操控不当,具有过失情节,所以认定其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意见如下: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文作者:高州市院 董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