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抢米而逃应该定什么罪?
时间:2021-09-27  作者:高东娣  新闻来源:本网讯 【字号: | |
 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抢米而逃应该定什么罪

  作者: 高东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10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去到被害人邓某某屋对出的三华李地蹲守观察,见到屋内无灯光,便通过邓某某屋与旁边李某乙屋间的缝隙排水管攀爬进入李某乙屋二楼,在李某乙屋二楼的房间内盗走一个白色耳机,李某甲发现李某乙家没有值钱的东西,便上到李某乙屋楼顶爬过邓某某屋三楼,然后通过窗户进入屋内,在邓某某三楼、二楼翻找,没有发现值钱东西,接着到一楼杂物房内翻找,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发现有大米后,立即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塑料袋子装米,在偷米过程中被邓某某发现,邓某某便将李某甲抱住,李某甲为了挣脱邓某某,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装有大米的塑料袋扯烂,大米散落在地,同时邓某某屋内的家公家婆出来阻止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某甲挣脱邓某某的控制后,抱起米房一个装有约40斤大米的红色桶逃离现场。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耳机约价值12元,被盗的大米约价值12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甲进入李某乙和邓某某家中获得财物的行为均评价为入室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甲通过秘密方法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在李某乙和邓某某家中均盗窃到财物,属于“入户盗窃”,故李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一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甲进入李某乙家中的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进入邓某某家中的行为属于转化型的抢劫,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进入李某乙屋内盗取到白色耳机的行为已构成入室盗窃既遂,对于进入邓某某屋内夺米而逃的行为,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李某甲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挣脱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了暴力,并在使用暴力后抢夺米,故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的抢劫,应当以盗窃罪和抢劫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李某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以盗窃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进入李某乙屋内盗取到白色耳机的行为已构成入室盗窃既遂,对于进入邓某某屋内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入户盗窃,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案件事实上分析,对于李某甲进入邓某某屋内盗窃被发现后,挣脱邓某某,是通过摆脱的方式抗拒抓捕,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从被害人的行为上看,其挣脱行为也没有压制致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也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挣脱后只是乘邓某某等人不备而快速夺走米桶,不属于抢劫行为,应属于抢夺行为。

  二、从法律规定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才属于数额较大,李某甲在邓某某屋内抢夺的米价值只有12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现有法律也未把入户抢夺作为构成抢夺罪的情形之一,不能追究李某甲刑事责任,故应当对其行为评价为入户盗窃,追究其入户盗窃的刑事责任。

  三、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李某某通过秘密手段非法进入李某乙和邓某某屋内盗窃到财物价值约132元,且手段不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相对较小,其行为若评价为入户盗窃和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所犯两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中犯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甲受到的刑罚会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不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李某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构成盗窃罪,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于2021年2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不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