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妨害公务罪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以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案为例
时间:2021-03-19  作者:蔡泽昌  新闻来源:本网讯 【字号: | |
 妨害公务罪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以陈某甲、陈某乙妨害公务案为例
 作者:  蔡泽昌            

 

  一、基本案情

  陈某甲,男性,1990年1月15日出生,农民。

  陈某乙,男性,1983年11月7日出生,农民。

  2021年3月19日9时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分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合对陈某丙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开始时,拆除工作顺利进行。当作业钩机将放置在现场边缘的一个用于灌桩的铁笼压扁后,陈某丙穿越现场警戒线持木棍砸烂作业钩机的挡风玻璃,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等人强行冲破警戒线进入现场。之后,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等人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和推搡,并以在施工钩机履带和正前方站立的方式阻止钩机继续施工。后经公安机关派员增援,才将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等人强制带至警戒线外。在拆除违章建筑遇阻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向陈某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陈某丙收到通知三天内自行拆除剩余违建建筑。经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作业钩机被毁坏的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800元。

  二、诉讼过程

  2021年3月23日,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对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6月11日,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以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21年6月18,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陈某甲、陈某乙。

  三、争议焦点

  行为人实施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四、定性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执行职务即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不仅实体上要合法,而且程序上要合法。本案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滨海新区分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未经向陈某丙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及告知陈某丙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于2021年3月19日直接强制拆除陈某丙的违章建筑。该执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剥夺了法律赋予当事人保障其权益所必要且重要的程序要件,故该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了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五、指导意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增强国家机关的权威,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