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调研
浅谈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时准确认定执行地的必要性及对策——以信宜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时间:2017-11-16  作者:本网讯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两高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执行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在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仍被确定返回其原户籍地服刑。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地认定不准确,不仅给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监管以及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也给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带来不便,不利于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社区矫正罪犯执行地认定不准确引发的问题

(一)罪犯居住地与法院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不符,监管存在空白期

以信宜市为例,自2009年社区矫正业务开展以来,信宜市累计收到52名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社区服刑人员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这些社区服刑人员回到信宜市报到时提出居住地异议,表示不能到信宜市接受矫正,导致社区矫正机构要花大量的时间收集社区服刑人员变更执行地的证据,然后把法律文书退回法院重新确定社区矫正机构,其中为48名社区服刑人员办理了执行地变更。但是,在重新确定社区矫正机构的期间已经属于这部分社区服刑罪犯的考验期,由于他们的监管机构尚未确定,实际监管无法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在该期间内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一旦出现问题将难以解决;另一方面,在法院重新确定管辖地后并不必然改变社区矫正起止期,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期间作为刑罚监管期,却无根据地缩短,破坏了我国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罪犯居住地与法院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不符,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经统计发现,仅2016年以来,信宜市收到8名外地法院判决的社区服刑人员,有6名社区服刑人员因生活与工作的困难,在入矫后提出居住地异议,并申请变更居住地,只有4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居住地已变更成功。提出居住地异议的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大部分人及其整个家庭已经长期在外生活和工作,部分人户籍地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已经崩塌,甚至部分人出生和成长都是在外地,从未在户籍地居住过,如果在户籍地(信宜市)接受监管,根本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和生活。例如社区服刑罪犯张某(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户籍在信宜市平塘镇,但其父母在珠海斗门耕种了二十多年,并在斗门自建有楼房,而张某自小在珠海斗门居住、学习和工作,对于张某而言,信宜市才是一个陌生的地方。但是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在未经核实其居住地情况下,便将张某直接交付信宜市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监管,张某回到信宜市司法局后,了解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后,才提出变更居住地的异议。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人员居无所,工作、生活不便,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也难以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违背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

(三)罪犯居住地与法院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不符,容易诱发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虚管甚至重新犯罪

从社区矫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来看,不少社区服刑人员因不居住在户籍地,但是却被确定到户籍地服刑,面临着失业、家庭分离、无房屋居住等困境。这样的情况不但影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效果,不能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社区服刑人员产生抵触情绪,不服从监管,擅自离开辖区,严重者重新犯罪。这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外,家人的关心和爱护也是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最好的动力,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能够继续在自己一直居住的地方和家人正常生活,有助于保持心境平和,思想上容易接受改造,这样才更好地配合监管工作。笔者经检察发现,仅2016年以来的社区服刑人员中,信宜市4个外地法院判决回来进行社区服刑的人员当中目前有3人是独自一人在信宜市生活的,在2017年春节期间,这3名社区服刑人员当中有1人未向司法所以及司法局请假擅自离开信宜到外地与家人团聚,这无疑是给信宜市的社区矫正机构增加了监管风险,也不利于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

二、导致社区矫正罪犯执行地认定不准确的原因分析

(一)人民法院没有严格核实社区矫正罪犯居住地,导致执行地认定不准确

人民法院在审判或者裁判时,没有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对于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对其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是否一致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科学利用调查评估等手段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居所情况,而是直接以其案卷材料或者居民身份证上的户籍地作为社区矫正执行地,导致执行地认定不准确。

(二)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执行原则不了解,无法协助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执行地

由于大部分的社区矫正人员在被确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均不熟悉社区矫正制度,不清楚社区矫正实行居住地执行原则,所以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特别是审理环节,没有向相关人员提供或者强调其实际居住地,在审判、裁判后认定的执行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后,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审判、裁判机关也就无法及时更正执行通知。

(三)缺乏统一的社区矫正业务平台,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及时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决定(裁决)、执行、监督一体化操作的社区矫正业务平台,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之间的业务关联、沟通联系只能依靠人工完成。人民法院通过调查评估核实被告人实际居住地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案件日益增加的背景下,加重了人民法院的业务负担。再者,在执行地认定错误的情况下,社区矫正人员回到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时,了解了相关的社区矫正制度后才提出变更执行地的申请,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调查取证,方能进一步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变更执行地的相关手续,相关的证据材料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变更以及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核实也需要时间,由于上述原因,所以会出现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期存在空白期或者社区矫正人员居无所,生活不便等问题。

三、准确认定社区矫正罪犯执行地的对策建议

(一)人民法院严格核实社区矫正罪犯居住地,坚持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执行原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拟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时,应该严格按照我国现有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坚持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居住地执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仅仅追求结案效率,应通过调查评估和庭审调查等方式相结合的方法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让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便于社区矫正人员协助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其居住地

社区矫正人员不了解社区矫正制度的确会影响到人民法院准确核实其居住地、认定社区服刑执行地,故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宣传,例如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看守所在日常的管理教育中可以适当普及各种刑罚的相关知识,从而拓宽被告人了解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渠道,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充分知悉权利,协助审判机关准确认定其社区矫正执行地。

(三)探索建立社区矫正业务办理、联系平台

当今的时代已经是大数据的时代,充分利用科技,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办案质量和办理效率。探索建立全国性的社区矫正信息的多部门共享、联系的业务平台,不仅可以提高调查评估的工作效率,缓解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而且可以大大提高执行地变更申请办理等相关业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低社区服刑罪犯居住地认定错误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构建平安、和谐的社会。

 

 

                                                               (本文作者  高东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