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调研
检察视角下优化泛珠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
时间:2021-09-22  作者:梁柱龙  新闻来源:本网讯 【字号: | |
 检察视角下优化泛珠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效路径

  作者:梁柱龙           

  【内容摘要】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四成,其地位不言而喻。服务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既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业务工作,亦是其神圣的政治使命。如何服务保障好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在现阶段及今后很长一个阶段应当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优化泛珠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中心,立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充分体现全力保障平安社会建设、致力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廉洁政务环境、充分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四个维度的检察价值,深刻剖析面临检察工作理念更新不及时、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统一、办案方式方法转变不彻底三个方面的检察困境,探索出一条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强的检察路径。

  【关键词】检察 泛珠三角 法治化营商环境 有效路径

   

  企业是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引擎、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催化剂,也是泛珠三角发展必不可少的动力源不可或缺重要基础。作为评价泛珠三角地区以至整个国家适合运营和发展企业的重要因素,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与优化深刻影响着经济发展运行。检察机关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肩负着法律监督职能,承担着对危害市场经济的各类犯罪案件进行批捕起诉,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等职能,是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护航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效打击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合法利益犯罪、改善不良司法环境以及监督行政执法乱象,检察机关在综合运用“四大检察”权基础上,扎实开展“十大检察业务”,转变办案方式和理念,加大检察监督力度,为构建自由开放法治营商环境贡献检察智慧

  一、优化泛珠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价值

  (一)全力保障平安社会建设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在于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此,增强市场信心、社会信心、企业信心就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正是市场、社会、企业的强心剂。泛珠三角地区社会环境一流,要素才更容易汇聚,产业才更容易集群,经济才更有韧性。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在履行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职责与义务时,修复被暴力破坏的社会环境,消灭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全力保证国家法律制度的正确施行,使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价值得到实现。《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均对此作了制度性保障。实践中,检察机关顺应新时代营商环境对平安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己任,全力投入平安社会建设。以2019年为例,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41847人、起诉181802人,同比分别上升2.4%和10.4%,严惩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致力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将营商环境纳入法治轨道进行系统谋划,旨在应对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治理挑战。优化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前提是稳定企业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企业家经营、投资、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恰恰是这一前提实现的必要条件。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责,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企业投资信心,激发参与资本参与热情。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着力惩处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的犯罪,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骗贷、洗钱、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确保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加强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等行为,加强对罪与非罪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强化办理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和风险管控,加大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

  (三)积极营造廉洁政务环境

  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不仅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体现,更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投资者,尤其是国外投资者更在意投资政策的稳定性,更在意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保障以及企业在政府部门办事的高效与便捷水平。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规范权力运行、深化“放管服”改革、构筑有效法治保障是三大基础要素。检察机关在这一项复杂工程中,对三大基础要素的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构建完善与各级纪委监委的衔接办案机制,依法办理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发放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促进提升公职人员规范履职、廉洁服务水平。同时,密切关注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重大举措,大力推动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纠正机制,有效运用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努力营造“审批简化、办事高效、服务优质”的发展环境。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开展监督纠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通过围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四)充分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一经发布施行一段时期内将保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从国家法律制定实施的层面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如何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就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而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十分重要的就是保障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为企业家提供稳定预期。在健全稳定的法律制度统一正确实施下,企业家才可以公开平等地参与竞争,才可以持之以恒地经营发展,才可以有长远的市场预期与投资目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着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宪法使命。检察机关既要在办案中严格践行法律,又要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各业务部门通过司法办案引导规范社会行为,平等对待国企民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在刑事办案中充分保障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清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对企业平等保护的司法解释文件,及时监督纠正与法律精神不相符的司法裁判,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二、优化泛珠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面临的检察困境

  (一)检察工作理念更新不及时

  所谓理念,就是指导、引领我们办好检察案件的思想、灵魂。对检察机关而言,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就是司法政策、检察政策。一项事业之所以成功,首要的因素树立正确理念并用以指导实践。检察事业要实现科学发展,同样要有科学的理念。理念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较强的实践性,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的。检察工作所处环境和面临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蓬勃发展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营商环境的优化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更高标准;检察职能的调整变化,既给检察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工作理念变革在实践中也面临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第一,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理念依然占据上风。长期以来,办案人员在价值观念上,往往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检察机关办案时不同程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告知不及时,人为设置律师行使权利障碍,逮捕率过高等问题,证据审查和采信也更偏重有罪、罪重,忽视、不重视无罪、罪轻证据,提起抗诉更多是“抗轻不抗重”。习惯于有罪推定,重口供,轻视其他证据。未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精神,在追诉犯罪时“宽进严出”。

  第二,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依然难以扭转。受传统执法观念影响,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错误思想仍一定程度存在。突出表现在:一是执法办案的任意性。如针对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利益犯罪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情况。二是履职担当不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不到位,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采取人身、财产强制措施缺乏慎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现象时有发生。“重实体,轻程序”是影响实现司法公正、执法文明的重要因素。

  第三,重办案数量轻案件效果的执法现象依然较为普遍。在执法中,过度注重办案效率,重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不足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执法理念相互影响,并受考核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单一强调办案数忽视执法质量,案件比高居不下不同程度存在就案办案思想,机械执法,不善于灵活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不能综合运用检察职能解决冲突,实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消极因素。忽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相互配合轻监督制约的执法思维仍然根深蒂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执法办案的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上的联系紧密,更多强调配合,认为这是关系到与犯罪作斗争的立场、态度问题,过多着重形成合力,检察机关不善监督、不敢监督,过多考虑案件外因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到位。配合有余,监督不足,冤假错案容易发生

  (二)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统一

  由于市场经济具有充分自主性与创新性,企业内在天然具有革新特质,业态呈现千差万别,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审查认定证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时标准不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实践中仍未解决执法标准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一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交易难免发生摩擦纠纷,公安机关介入部分经济纠纷并在把握不准予以立案侦查时,检察机关不能很好把握法律政策精神,亦混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未提出正确监督意见。二是因企业在改革探索和执行政策中难免出现偏差,部分检察机关存在不认真审查,认定企业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三是,近年来,虽国家一直大力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但不同地区不同领域效果不同,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仍然存在融资难的困境。因此,为生存发展,企业就不得不在不规范的情况下,向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进行各种新形式的融资。而这种新融资方式法律政策上并无禁止性规定,且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度相似,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种类型案件时存在把握不准现象。四是,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民营企业因有投资预期参与其中,一旦发生纠纷,容易被上升为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作为犯罪处理。在一些发达城市发展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慎重就容易“踩雷”。五是,企业为扩展经营业务,存在部分未经批准登记的现象,公安机关、市场监督机关容易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部分检察机关在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将此视作犯罪予以追诉,极大伤害企业发展。检察机关由于未能慎重对待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作为违法处理;罪与非罪界限把握不清,作犯罪处理,这将极其不利于营造泛珠三角地区企业协同发展、改革、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三)办案方式方法转变不彻底

  当前全球新冠疫情深刻影响全球经济,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不少涉企案件办理的政府导向性规范性、敏感性错综复杂,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方式方法有更严更高更新的要求,但现实多数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相对落后。其一,检察案件比优化不足,办案效率相对低下。检察机关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完善,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企案件,特别是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次数较多。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停滞、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介入引导取证不足,办案节奏拖沓,造成不良影响。其二,办案时机和方式把握不当。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不到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引发涉检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其三,偏重打击犯罪职能,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缺位。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均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涉企犯罪打击,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选择性忽略,缺乏服务企业意识,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的职能发挥不充分。在优化营商环境下,如何将合规理念融入检察工作成为检察机关正在探索的重要课题。其四,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更多的精力和力量投入在刑事检察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履行不全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手段较为单一,整体工作力度有待加强。如民行检察履职中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单一,涉案企业或人员申诉后才能对个案进行事后监督,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由于民营企业数量大,情况复杂,民行检察部门对民营企业情况掌握较少,很难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具体需求,难以提出促进企业良好发展的措施。

  三、优化泛珠三角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路径

   服务大局是新时代检察机肩负关的重大使命。“六稳”“六保”是当前全党全国的经济工作大局,2021年则是奋进“十四五”、逐梦新征程的开局之年,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是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检察工作与企业发展联系紧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在司法办案。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不能很好回应新发展格局下经济社会的法治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就只是一句空话。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四成,拥有其他区域无法比拟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体制优势,是中国重要的区域发展平台。检察机关应根据区域实际,本着“服务经济民生大局”的指导精神,把优化泛珠三角就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放在重要位置。

  (一)树立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泛珠三角区域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都应当切实重视和加强理念研究,树立符合新时代内涵和法律精神的检察工作新理念,努力实现服务泛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事业深入发展的统一

  第一,牢固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确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涉嫌犯罪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责任时,必须确保按法定程序推进,保障其合法权益。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等各种权利,坚持平等享有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平等适用法律规范及法律责任、平等开展法律保护及法律服务,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正的市场环境。权利保护观的另外一层含义,是要求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注意刑事、民事、行政相区分,防止民事、行政纠纷刑事化,将比例原则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对于柔性手段能够达到监管执法目的的,应避免适用强制方式,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二,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案件质量把关不严,证据采信不规范,均是程序意识缺失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得以正确实施的规范,是制约司法执法行为,严防司法腐败,提升案件质量的有效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要求,严格执法办案,保证实体法真正落到实处,使案件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第三,牢固树立办案数量与效果并重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效果”的思想。检察办案中,杜绝单纯办案的思想机械执法,强调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并重。正视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优化案件比,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坚持以效果导向引领办案,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纠纷。灵活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办案,综合运用检察职能解决冲突,实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消极因素,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四,牢固树立配合与监督并重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要通过加强对司法行为、司法机关以及地方行政单位的监督、审查和管理,构建公开公正的司法环境。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于其他司法机关讲求配合较多,而监督与制约却稍显不足。修改后刑诉法已明确将保障人权实现确立为立法目标并纳入法律监督视野,使得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具备既对公权力实施制衡、又对私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的双重功能。确立这种“双重功能”理念,有利于打破传统思维定势,重塑职业伦理,忠于宪法和法律,以实现客观法意志并追求真实与正义为目的,恪守客观义务,力克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重配合、轻监督”的思维定势。履行法律所赋法律监督与互相制约之职责,检察机关应切实肩负起使命和责任,找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完成配合与监督并重的任务。

  (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企业及企业家的法治期望越来越高,尤其体现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认识并运用新时代检察办案规律,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涉企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性审查,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有利于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创新创业的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违规经营与个人实施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民营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办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涉企案件,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注意及时请示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加强研究分析,依法慎重处理,坚决防止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作犯罪化处理

  二是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有关规定精神,对涉企犯罪案件,可从宽处理的一律依法依规从宽处理。一要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过程中,执行慎捕少捕不捕,严格规范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用好用足不起诉权,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规定,严格审查每一件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要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较为宽松轻缓措施,尽量不采取人身、财产权限制的强制性措施,严格甄别涉案账号、财产,做到既正常办理案件,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对于涉企的民事行政申请诉讼监督案件,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根据具体情况坚持采取便利企业的方式进行,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要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有不应当、不必要、不适宜继续羁押情形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三是建立并运用泛珠三角地区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依赖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平台,加强区域案件办理合作,建立并运用区域性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统一监督理念和司法尺度。梳理出区域涉民营企业多发案件类型,围绕各诉讼环节审查运用证据、收集完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调查核实证据等重点问题,收集整理编发典型案例,完善办案规则,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指引。同时,通过调研梳理各地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中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认识分歧和共性问题,特别是就挪用资金罪、侵占财产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深入调研,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建议参考。

  (三)加快转变办案方式方法

  对于关涉企业及企业家的案件,要统筹考虑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人员生计、推动社会安全稳定出发,注重办案策略与办案方式方法。其一,注重提高办案效率,优化案件比。积极依法适用刑事速裁和简易程序,严格压缩办案时间及办案流程,切实防止出现久拖不决、久押不放问题。探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办理繁简分流,严格规范适用中止审查。加大涉企业及企业家案件积案清理力度,尽快消化存量,减轻企业诉累加快在市、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部署派驻检察室,强化指引侦查取证,推动涉企业及企业家案件犯罪案件快侦办。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停滞、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及时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加快办案节奏,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影响。其二,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在办理涉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等领域企业案件时,注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重视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慎重作出检察决定。全面分析、研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可能受到的影响和风险,认真研究防范应对措施,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切实做好重大敏感案件权利救济、舆论引导、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其三,惩治犯罪与引导企业合规经营相结合。要正确把握司法公正和服务保障的关系,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及时向民营企业反馈,帮助建章立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争取最高检支持,在泛珠三角区域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评估,促进企业建立并完善合规经营推进企业管理制度适应时代变化加快企业合规经营步伐。通过开展预防咨询、预防宣传等工作,促进企业家和企业人员提升法治意识,帮助企业明确法律风险,警醒、引导企业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其四,依托“四大检察”,拓宽涉企权利救济渠道。深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调发展,形成保护企业创新、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多元格局。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科学技术在检察监督中的研发运用,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案件,探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职能合一办案机制,组建专门办案组织或者机构统一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强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妥善办理涉企执行案件,对执行违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职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行业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企业及企业家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国经济正在步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泛珠三角地区作为重要的区域经济合作平台,其发展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全国新发展格局的形成。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既是检察机关重要的政治责任,亦是其重要的法治责任。检察机关不仅要思考如何做好检察业务工作,更要思考如何更好融入经济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泛珠三角区域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新环境、新要求,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实更优的检察产品。